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方法为平时督促检查情况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年底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计分。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评分表对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当场给出考核结果,并由考核组长和被考核单位领导签字认定。
第九条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3.中央、省驻横有关单位;
4.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7.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9.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1.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